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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无故被炒 补偿金如何给

时间:2008-10-24 13:06:32 浏览: 作者:佚名

顺畅网讯  顺德一居民因无故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数万元,而公司则坚持只能支付数千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无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标准。 
    田某原在顺德一电器公司工作。工作5年后,去年1月10日,田某所在公司以他“不能胜任公司高速发展要求,与公司发展步调不一致”为由将其辞退,并向田某支付了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但田某认为这笔补偿金与他应得的数额相去甚远,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所在公司支付补偿金36000多元。在2003年全年,公司每月向田某支付工资1700多元,另有业务提成及奖金不定期发放,故田某每月的实际收入超过了1700元。顺德法院判决,按法定的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额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600多元。   顺德法院判决之后,如何计算田某的经济补偿金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田某向佛山中院上诉认为,自己在原公司工作时的业务提成、奖金也应属于“工资”之列,自己被辞退的前一年度包括工资、业务提成、奖金的平均月工资为7000多元,因此自己要求原公司支付36000多元补偿金有理,一审判决错误。而公司却认为已支付了补偿金,不管如何计算,都属已经一次性付清,也不认可一审判决。 
    近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及收入,案件中劳动者田某收取的提成及奖励,是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挂钩的,并非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应属“其他劳动报酬”的范畴,不应列入劳动者的“工资”范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时,应将提成及奖励部分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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