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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时间:2008-10-25 浏览: 作者:admin

一、服务承诺内容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聘请,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审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告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二、服务承诺标准
  1、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2、律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认真及时地办理各种法律事务。
  3、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或双方协议的收费额度收取费用。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它理由向当事人索取费用。
  三、违诺责任
  1、律师在执业中违背承诺的,一经发现,视情节分别由律师事务所或司法行政机关给于处罚。
  2、实行律师过错有限责任赔偿制度。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自身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部退还所收费用,并 按规定向当事人赔偿;
  3、律师违法执业的,按《律师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违法违纪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投诉处理程序
  1、律师在执业中违背承诺,当事人可到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投诉,认为律师事务所处理不当的,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司法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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