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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查出乙肝阳性 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引诉讼

时间:2012-7-31 浏览: 作者:qt

       进行入职体检被诊断出乙肝五项阳性,体检医院未经吴小姐知晓就将结果通知了用人单位。吴小姐认为医院直接通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法驳回了吴小姐的诉讼请求。

  吴小姐称,2009年8月,其在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被通知到某公司下属的一家私立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一周后,吴小姐被该医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再次复检。吴小姐复查后,该医院在未经吴小姐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

  后吴小姐费尽周折让传染病专科医院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证明自己的情况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才得以录用。

  吴小姐认为,体检报告中显示“五项阳性”的结果,主检医师还出具了“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仅通过血液、体液、母婴垂直传播)”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为此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主管还将报告呈送单位各个领导层定夺是否录用自己,导致整个单位几乎都知晓此事,使自己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要求该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赔礼道歉。

  该公司辩称,吴小姐按照单位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即意味着愿意让单位知晓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公司下属医院将体检报告直接报送用人单位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乙肝病毒不同于艾滋病、梅毒通过性传播,不会让他人误认患者是私生活不检点而导致疾病,吴小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与声誉的降低;吴小姐工作未受影响,即便因医院准确的体检报告而没有得到工作,那也是用人单位责任。

  法院认为,该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虽然与其他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存在不一致的表述,但因所检查项目的结果一致,该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故吴小姐要求确认医院违法泄漏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吴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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