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番禺律师事务所
番禺律师
首页 > 婚姻继承 > 业内新闻 >

婚生孩子非亲子 丈夫状告妻子赔偿获支持

时间:2011-10-10 浏览: 作者:qt

    10月9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谭爱萍(化名)一次性付清原告肖卫民(化名)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13000元。

   原告峡江县巴邱镇肖卫民与被告谭爱萍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育一子。2010年12月原告怀疑孩子非己所生,便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排除肖卫民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肖卫民不是孩子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谭爱萍隐瞒儿子非原告肖卫民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肖卫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了抚养,减少了被告谭爱萍应付的抚养费用和医疗费用,同时造成了原告肖卫民不应有的负担,因此,被告谭爱萍应当适当赔偿原告肖卫民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对原告肖卫民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未主张,故不予支持。

    我们是2005年成立的并取得"广州规范经营律师事务所"称号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专职律师20多名,服务范围包括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股权投资、经济合同、房地产、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劳动合同等专业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宗旨:专业、诚信、高效

我们的目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咨询电话:020-84663118或13678995955

731799076

地址:广州番禺桥兴大道528号华侨友谊商务大厦四楼410-416(番禺区法院路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