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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处理

时间:2010-8-25 浏览: 作者:qt

      【案例背景】李某位某服装企业的职工,2005年4月,李某与企业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李某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16年,要求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表示要讨个说法,遂将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当地仲裁委却不予受理。李某既生气又无奈,又向当地法院求助,法院则以没经过仲裁为由,也不予受理。一气之下,李某又将该案起诉到市法院。
      【处理结果】市中级法院责令当地法院依法受理李某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评析】本案放映的焦点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前面已经提到,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即当事人只有先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当事人对仲裁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理论上的分析是,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法院也不受理的话,那么当事人的诉权就等于被剥夺了,这是很不合理的。为处理好劳动仲裁与法院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于1999年12月曾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1999]231号),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吸收了这一精神,其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本案中市中级法院责令该县法院依法受理李某的案件是符合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起,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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