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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法尝试量刑答辩审理死刑案件

时间:2009-4-16 浏览: 作者:LG

新华网郑州4月15日电  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三庭14日出台《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首次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尝试量刑答辩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为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参考。

    据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孙振民介绍,此项司法改革措施,目的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确保阳光审判,进一步促进裁判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待时机成熟后将在全省法院推广。

    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介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三庭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今后,刑三庭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程慎生说,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各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对一审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和看法,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具体量刑建议或请求,并阐明理由。在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也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亦可以对原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二次。根据辩论的具体情况,主审法官应组织各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

    程慎生表示,对于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辩论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请求,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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