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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旅游丢皮包 游客状告旅行社

时间:2012-3-21 浏览: 作者:qt

       73岁的宋某夫妇因赴美旅游,将皮包丢失,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1年5月,73岁的宋某夫妇与旅行社签订了到美国旅游的出境旅游合同,手续办齐后便从北京出发前往美国纽约游玩,次日早上宋某在旅馆餐厅用餐时,宋某的丈夫先去自助餐台拿早点,宋某则找到一个距餐台较近的位置就座,并把携带的黑色皮包放在餐桌左侧座位上进行照料,当他转身告知丈夫多拿两片面包,再回过身来时就发现自己携带的黑色皮包不见了。皮包中有美元、人民币,摄像机、照像机等物品,共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

  宋某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旅行社提供入住使用的旅馆安全保障太差,未达到旅游合同中所签订的“三星级”标准,对该旅馆实际的安全情况,也未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没有全面履行保障安全的合同义务,而且在皮包被盗后没有积极联系警方和查看摄像头记录帮助寻找。因此,旅行社在赴美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其丢失物品的全部损失。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游者应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但考虑宋某夫妇为70多岁的老人,而且旅行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老年旅游者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判决旅行社赔偿宋某夫妇3000元。宋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行社及入住的酒店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负保管义务,而且财物被盗属于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无法预料,宋某夫妇对随身携带物品被盗与自身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财物被盗与入住酒店是否为三星级标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旅行社明知美国社会治安状况欠佳但却没有充分对老年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由此可能对宋某夫妇防范外来侵害的警惕性产生不利影响。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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