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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系

时间:2009-6-9 浏览: 作者:feng

核心提示

  一场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历经4年,经过3级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法院最终采信了司法鉴定。今年5月19日,患者家属终于领到了省肿瘤医院医院支付的27.8余万元赔偿款。

  此案被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局有关负责人称作“我省第一例司法鉴定抗辩3次医疗鉴定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是在当前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基础上的一次有益尝试,对确有过错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其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 事件:

  医疗鉴定一波三折,患者自杀家属告医院

  19日,杨国祥边掏出随身带着的儿子照片边向记者回忆了此案的前前后后:

  2000年11月,儿子杨勇突然出现抽搐等反常症状,江西省肿瘤医院医生经过检查后,对杨勇进行了X刀放疗。半个月后,杨勇治愈出院。

  2004年6月,杨勇视力开始下降。在北京多家医院检查后得知,视力下降为放疗术后引起。

  “这时,我才想起当初在医院治疗时,院方并没向他们说明放疗可能存在的风险,就给儿子进行了X刀放疗。”

  为讨一个说法,2004年12月,杨国祥将江西省肿瘤医院起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27万元。青山湖区法院受理后,委托南昌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个月后,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并未违反放疗技术规范,无医疗过失。在放疗前的告知和放疗后随访工作方面存在不足,但这些不足与患者视神经萎缩,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结果,杨家人并不接受。

  2005年4月,法院又委托江西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后因医院和患方双方对病历材料有争议,鉴定多次被中止。2005年10月,青山湖区法院以省医学会中止鉴定为由,中止了审理。

  2007年,杨勇因不能接受失明的打击,加上身陷在医疗纠纷的漩涡,跳楼身亡。

  后来,经过有关方面协调,鉴定工作继续开展。两个多月后,悲痛中的杨国祥拿到第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但这次的鉴定结果仍让他们失望: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其理由和第一次鉴定如出一辙。

  杨家父母不服。于是,青山湖区法院又委托省高院转委托至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随后复函称:该会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不属该会受理范围。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医院被认定需担责

  3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两次均鉴定医院在此起医疗纠纷中不构成医疗事故。杨勇父母没放弃,而是变更诉请,以“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2008年,青山湖区法院委托南昌市中院,市中院随后转委托书至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

  去年9月和11月,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杨勇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作出的垂体微腺瘤诊断依据欠充分,照射范围欠妥当,放疗前未向患者及家属就放射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因而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过错中存在过失。且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双眼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相关度拟为70%。

  3次医学事故技术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前后足足花了近4年时间。

  □法院:

  采信司法鉴定判医方赔偿

  2008年11月21日,青山湖区法院依法裁定恢复此案的诉讼。由于儿子身亡,杨国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参与诉讼,并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医方共赔偿各项损失1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进行”。在3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排除“医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杨勇父母变更诉讼理由,以“损害赔偿”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并根据杨勇父母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杨勇父母经济损失397915元的70%,即278540元。

  □说法: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有益尝试

  此案的宣判,在医学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和司法鉴定的结论大相径庭,为何采信司法鉴定呢?

  “医学会是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医院代理律师当即反驳,本案应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

  承办法官称,医疗纠纷案中的责任认定,有两种鉴定模式:一种是由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在抗辩方没有充分理由和反证的前提下,法院理应对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和采信。况且,根据江西省、南昌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认为医院存在行X刀治疗前没有履行告知风险的不足,这些不足对于一个正处在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患者而言,由此可能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假如医院在治疗前告诉了患方可能存在的风险,患方完全有可能放弃接受这个治疗。

  “由于杨国祥诉请和诉讼理由不同,因此法院在采信医学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的侧重点不同。”承办法官强调,“司法鉴定并没有否定医学鉴定,两者的结果并不矛盾。”

  具有多年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称,本案的判决是在当前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基础上的一次有益尝试,对确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其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承办法官提醒,“如果没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医方有过错,患者家属在走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后,要谨慎考虑是否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此案被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局有关负责人称作“我省第一例司法鉴定抗辩3次医疗鉴定案”。

□建议:

  让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

  有医学界人士称,此案折射了部分医院履行告知义务还不尽人意,告知程序不合法,告知方式、告知内容不完善等问题。

  杨国祥告诉记者,他之所以坚持要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就是担心“老子给儿子”鉴定,造成医学会偏袒医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医生,不少都是师生、同窗、同事关系。”南昌某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那么,谁来维护医疗纠纷鉴定的权威呢?

  潘方云律师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鉴定结论的出具形式及鉴定人员是否需出庭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要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加公正,最好的办法就是专家出庭接受质证。”王鹏称,由于鉴定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让专家承担鉴定错误的赔偿责任。

  □呼吁:

  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应“并轨”

  一个事实是,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起诉医院获得的赔偿,要比他选择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多,因此患者更愿意选择前者,但实际上不是每一位患者的要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采纳率较低。”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表示,医院往往会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抗辩。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会采纳医院的建议。

  邹律师建议,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应“并轨”。而现状是:如果医学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患者家属又会向上级医学会重新申请鉴定,或者选择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造成当事人诉累。

  王鹏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当前医患纠纷的困境,还需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入手。如统一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等。“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设立专章对医疗事故中赔偿责任、举证责任、鉴定机构作出了原则规定。有理由期待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会对解决当前医疗纠纷困境,使医疗纠纷步入良性、理性处理的轨道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王鹏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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