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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画大师孙天牧子女状告国际饭店侵犯著作权

时间:2012-4-26 浏览: 作者:qt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孙某等四人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为孙天牧先生(已故)的子女,孙天牧先生为我国著名北派山水画家,国画大师。出版有《孙天牧画集》、《孙天牧中国画作品选》、《中国近现代名家画集•孙天牧》。孙天牧先生在中国书画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艺术成就受到了国家领导人及中国绘画界的高度评价。2011年6月原告孙某获知父亲孙天牧的绘画作品被悬挂于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一楼和二楼西侧的男厕所,并发现被告对孙天牧先生的作品随意截取,致使作品严重变型,色彩失真至完全无法传递原作的艺术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孙天牧先生生前允许,亦未经四原告的允许擅自对孙天牧先生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使用,且被告将侵权复制品悬挂于男卫生间内,对孙天牧先生的作品构成了莫大的侮辱,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孙天牧先生及四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所有涉案的侵权复制品;2、在《人民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 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54 927元;4、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涉案作品系被告合法购买的商品,被告不同意销毁;2、涉案作品系被告合法购买、使用的,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3、即便存在侵权,也应该依法在被告事实侵权行为及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给予救济措施,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远远超出法律给予救济范畴;4、孙天牧作品的市场价值很低,且近三年没有购买市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5、原告要求的合理开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6、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本案中,孙天牧系《孙天牧中国画作品选》美术作品集的作者,其对作品集中收录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权利的7幅美术作品,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孙天牧死亡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财产权利转归其继承人享有。因此,四原告作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享有上述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对侵犯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不当行为提出相应主张,以维护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关于被告使用的涉案侵权复制品是否为合法购买取得,法院对被告提供的销售单及发票联和录音光盘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装饰画市场的经营方式和该类市场开具发票的通常做法,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侵权复制品系被告从案外人北京米纳诺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合法购买取得。关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在当前装饰画市场的经营环境下,对于装饰画是否经过授权,不应对消费者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如在正规交易市场购买则不应对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如若让合法购买者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允。对于市场上存在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应由该侵权复制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承担,交易场所的管理者如未严格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系从事餐饮、客房、会议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其在购买装饰画时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与普通消费者无异。其选择在正规交易场所购买装饰画,且能提供相应的合法来源,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虽然被告使用涉案侵权作品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应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但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理应停止使用。鉴于原告庭审中已经认可被告撤下了涉案侵权复制品,且明确放弃停止侵权的诉请,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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