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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提防隐形产权人

时间:2008-12-10 浏览: 作者:daoyi

时间:2008-12-10             来源:番禺律师

如何避免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提防隐形产权人

        买卖、租赁、赠与、继承……关于房产的每一种行为均让人提心吊胆,慎之又慎。

        租赁

       王先生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租给其亲戚使用,租期为10年。5年过去了,现王先生的儿子因结婚需房屋居住,王先生欲将全部的租金5万元退给该亲戚,让亲戚搬走。 


       律师点评:哪怕王先生出再多钱以承担违约责任,只要王先生的亲戚不愿搬走,坚持要求将合同期限履行完毕,王先生必须将房屋继续租给其亲戚使用,直至期满。


       相关建议:租房时间莫太长,临时有变不及防。

       房改房

       李老人的单位出台购买房改房的优惠政策,李老人自愿将该优惠让给儿子购买。现李老人与儿子有了矛盾,他认为,儿子购房沾了自己的光,自己对儿子所购房屋应享有部分产权。 


       律师点评:李老人让儿子购买其单位房改房系自愿,也就是主动放弃了自己优惠购房的权利。现李老人的儿子购买了该房,那么该房的产权即归李老人儿子所有,与李老人无关,李老人如今对该房产没有任何处置的权利。 


       相关建议:中国的父母恨不得将所有的财产都提前留给子女,但往往是在赠与后才发现子女并非想象中那么孝顺。对此父母们大可不必急着做出不可更改的赠与,而是立下随时可变的遗嘱,如此可安享晚年,减少家变的几率。 

       婚后受赠

      儿子结婚后,马先生夫妇共同出资为儿子购房一套。那么这套房屋属于儿子个人还是属于儿子和儿媳共有? 


       律师点评:婚后,父母给子女购置房屋,一般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父母最好为此办理公证(法律效力较大)。


       相关建议:把房子给小两口吧,害怕今后儿媳闹离婚要分房;把房子给儿子一个人吧,又怕因此影响儿子和儿媳的夫妻感情。可怜天下父母心。

       过户纠纷

        2005年1月,徐女士买下一套二手房,该套房屋原系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由于过户时非常顺利,徐女士遂没有坚持在过户前让张先生夫妇搬离该房,因此便出现了徐女士已拿到新的房产证,但张先生夫妇仍住在房内的局面。后张先生因病去世,因各种原因,张太太没有拿到应属于她的一半购房款,张太太遂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徐女士告上了秦淮区法院,主张购房协议无效,鉴于徐女士系善意第三人,该案经两审均驳回了张太太的诉求。


       虽然赢了官司,但徐女士又遇到了新问题。由于张太太无第二套房屋,只有该房可以居住,因此其坚决不肯搬出已不属于她的房屋。直到今天,徐女士仍未使用过她已购买一年多的房产。徐女士不知用什么办法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 


       律师点评: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徐女士可在外为张太太租一处房屋,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执行,让张太太搬出该房。 


       相关建议:虽然大量二手房在产权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但由于该房系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因此其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在产权证上的一方是一个十足的“隐形产权人”。这要求二手房购房者必须确定该房的性质为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如系共有财产而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甲的名字,则应要求该房的另一共有人乙写下“由甲代为处理属于乙一半份额房产”的授权委托书。


       由于房产局在过户时只可能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因此显形产权人甲看起来可以独自处置该房的过户,但隐形产权人乙的共有份额不容忽视。另外二手房购买者还应坚持原房主在过户前搬离该房(包括户口的迁移),以免落得像徐女士一样,要为侵害自身权益者租房的尴尬处境。

       于2005年成立并已取得"广州规范经营律师事务所"称号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专职律师20多名,服务范围包括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股权投资、经济合同、房地产、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劳动合同等专业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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